拘留10天!因为一个再常见不过的习惯!

发布时间:2019-09-15 23:32:34   来源:东方头条   点击:
因为一个再常见不过的习惯引发火灾,武汉小伙张某被行政拘留10天。他一肚子委屈,不满这一处分,把公安部门和区政府告上了法庭

因为一个再常见不过的习惯引发火灾,

武汉小伙张某被行政拘留10天。

他一肚子委屈,不满这一处分,

把公安部门和区政府告上了法庭!

事件回顾

2018年3月,张某早起上班,和往常一样,出门时他带走了手机数据线,电脑插头、手机充电头仍留在插线板上。

谁知中午12点左右,插线板突然起火,烧了小伙的出租屋不说,还烧了楼上的阳台和主卧......事后,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报告中指出:起火点为张某卧室的插线板,现场勘验情况为插线板处电线短路,排除外来火源、雷击等可能性,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。

2018年4月,派出所传唤张某,以他出门忘拔插线板插头为由,认定他的行为构成过失引起火灾,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。

2018年5月,张某向洪山区政府申请复议。2018年7月,洪山区政府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。

张某左思右想,都觉得委屈。他向法院提起了诉讼,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。

张某认为

日常生活中不拔充电器插头是常见行为,自己未拔插线板插头与涉案火灾没有直接因果关系,涉案火灾系由电气故障引起,不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
法院认为

张某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未拔插线板插头可能会引起火灾,外出未拔插线板插头,在主观上存在过失,客观上发生了引起火灾的后果,构成过失引起火灾。

如果平时加强安全用电意识,外出拔掉插线板插头,是能够避免因插线板处电线短路引起火灾的。过失引起火灾,尚未构成犯罪,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。

最终,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求,

认为10天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。

过失引发火灾要接受行政处罚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:过失引起火灾的;尚不构成犯罪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充电器、插头用完即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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